(2017)皖11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郭伟、王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王筠,史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79号申请人:郭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筠,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史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6)皖1102民初33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筠有位于滁州市花园街29号1幢104室、史冰有位于滁州市××单元××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滁州市花园街29号1幢104室(轮候)、滁州市花山西路500号21幢三单元301室房产(轮候)。二、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