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谢文波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文波,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文波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谢文波借用谢高常位于本市杨林办事处庙新村8组电信营业厅三楼的房间,采取用扑克牌揭“三痞子”、“一痞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谢文波从中抽头营利。同年12月28日,天门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巡逻时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文波及其他参与赌博人员12人,收缴赌资5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参赌人员现场照片,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赌资上缴财政复印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证人隆革华某肖某、田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文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文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文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文波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51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唐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