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7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兰洪申请执行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兰洪,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钱兰洪,男,生于1974年8月20日,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洪雅县。法定代表人:何志东。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2016]47号-2仲裁裁决书,即钱兰洪和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2016]47号-2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苟伟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