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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张建华、关亚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张建华,关亚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551号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四会市黄田镇新圩江头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6844399377。负责人:吴文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柏林,男,系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建华,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关亚妹,男,193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告张建华、关亚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四会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淑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