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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孟淑芹与王祥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芹,王祥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99号原告:孟淑芹,女,193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武,东宁市绥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祥军,成年,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淑芹诉被告王祥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淑芹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