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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婉怡与黄仁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婉怡,黄仁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3民初318号原告:陈婉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章,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仁春。原告陈婉怡诉被告黄仁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婉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仁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婉怡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经网络相互认识一两年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但几年来,因双方两地分居,双方感情并无进展,几次分分合合,若即若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在与被告交往最后阶段,发现被告移情别恋。2015年12月期间,被告母亲生病住院,原告在去探望时,其胞姐把被告遗忘的一个挂包交由原告转交给被告,原告在翻看包内物品时,竟然发现包内有数个未启用的避孕套,另有几个已经开封使用,只剩包装袋。后经原告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已与别的女人同居数年;联想到原告与被告交往数年间,曾几次因鸡毛蒜皮小事遭到被告殴打,原告由此对被告已完全心冷,并决定结束与被告的恋情,但被告没有死心,对原告死缠烂打。2016年2月12日晚,有异性朋友送原告回家,被告跟踪发现后,强行破门而入,在异性朋友离开后,被告便对原告拳打脚踢,断断续续时间长达十几分钟才住手离开。当晚原告由于受到惊吓,不得不住到朋友家躲避。次日上午约十点,原告刚回到自家门口,准备开门时,被告从楼梯阴暗处冲到原告身边后掐住原告脖子,用拳头猛击原告头部,并扬言要杀了原告,半小时后,原告出门乘电梯往小区门口走,被告见状紧随原告下楼,途中原告打电话叫被告胞姐黄春儒过来解决。但在小区门口,两姐弟却百般威胁恐吓原告,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几年来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原告说没钱,后被告说最少6万元,如不给见一次打一次,并扬言要把原告家铲平。接着被告姐弟两人逼原告回家,在走回家的路上,两人一直对原告使用暴力和语言相威胁。当时原告惊恐至极,进到原告家后,被告两姐弟继续威胁原告,强迫原告把家里所有现金都要拿出来给他们。原告为了自身安全,从房间柜子里拿出所有的现金2000元。原告在拿钱时,被告还用力猛踢柜子,原告当时被吓得毫无主见。就在原告取钱时,被告胞姐黄春儒已在餐桌上写下6万元的借据。后因原告拿出2000元现金,才将金额改为58000元。黄春儒写好借据后,被告两姐弟又威胁原告在落款处签名,当时原告已六神无主,尽管原告根本没有向被告借过钱,但在他们的胁迫之下不得不按他们的意思在借据下方签名。原告签名后,被告两姐弟又强迫原告在黄春儒写好的保证书下签名,保证书要求原告在2016年2月29日前还款2万元给被告,余款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据和保证书到被告手上后,被告两姐弟才离开原告家。原告仍心有余悸,唯恐被告还来找原告麻烦,不得不于当日中午启程前往西林亲戚家躲。原告去到半路后,方回过神来,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半途返回平果报警。2月13日晚约6时许,原告在朋友陪同下到城东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建议原告先到平果县人民医院检查身体后才去报警。当晚医院经过对原告的伤情进行检查后,诊断为:1、脑震荡;2、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原告为此开支583.7元。当晚9时许,原告重新到派出所报案。尔后几天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分别跟原告、被告要了笔录,还到原告家勘查了现场,他们都发现了原告入户门被踢凹及把手被折断的情况,后来原告自己出钱更换锁芯及把手,共开支580元。派出所经调查取证后,对原告说对照法律完全可以对被告进行治安拘留,但建议双方先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后来虽然双方就有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但原告考虑到派出所已经立案,已起到警示作用,至少保证了原告的人身安全,就暂且把事情搁置。2016年2月29日原告签名的保证书中提到的先还2万元到期后,被告催原告还钱,原告考虑到在事发前几个月被告确实转账给原告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故原告不得不借高利贷返还了这笔钱。原告当时想如余下的不存在借款38000元,被告不再催还,这事就算过了,但没想到被告如今仍然不依不饶,要求原告偿清所谓的“欠款”。在此值得指出的是,事情发至今近一年来,被告及其家人无数次跟踪原告,还通过移动电信内部人员查询原告相关通话和信息,并致电与原告通话次数较多的的异性熟人和朋友,企图打听原告与他们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原告已收到数起类似的投诉电话。2017年1月2日被告和其家人还贴小字条到原告家房门催还钱。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前述借据是原告在受到被告姐弟暴力胁迫的情形之下,被迫在落款处签名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认为该借据依法当属无效的民事行为。鉴于原告已返还了其中的2万元,相对余款(38000元),原告认为由于不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对原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故原告不同意偿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确认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签名给被告的借据中涉及余款38000元的内容为无效。原告陈婉怡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平果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证明陈婉怡被黄仁春殴打后,于2016年2月13日到平果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陈婉怡的伤情为:1.脑震荡;2.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2.原告陈婉怡出具的保证书,证明陈婉怡于2016年2月13日被黄仁春威逼后,向黄仁春出具一份保证书,承诺于2016年2月29日前还款2万元。3.平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询问原告陈婉怡所制作笔录,证明陈婉怡被黄仁春殴打后,于2016年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陈婉怡陈述称,2016年2月12日21时40分许,陈婉怡回到大都汇小区B5栋1单元403号房屋后,听到有剧烈的敲门声而害怕不敢开门,后黄仁春发来短信,称不开门就把门砸坏。陈婉怡开门后,黄仁春进门就对陈婉怡说,陈婉怡骗了他的感情,并殴打陈婉怡,约十分钟后,黄仁春就离开了。次日10时许,陈婉怡回家开门时,又被黄仁春殴打,双方一起乘电梯到楼下。陈婉怡因害怕即打电话给黄仁春的胞姐黄春儒,黄春儒赶到后,对黄仁春进行劝阻。后黄仁春称陈婉怡欺骗他的感情,要求陈婉怡赔偿10万元,一分都不能少,陈婉怡称没有钱,黄仁春威胁说,至少要给他6万元,否则见到一次打一次,并把家铲平。陈婉怡害怕后,双方返回陈婉怡家中,进家后,陈婉怡向黄仁春给付现金2000元,黄春儒执笔书写一份借据,内容为:陈婉怡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向黄仁春借款6万元,承诺于2016年2月29日还款2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陈婉怡被迫在借据上签字后,黄春儒又执笔书写两份保证书,保证书主要内容为,陈婉怡保证于2016年2月29日前还款2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陈婉怡也被迫在保证书上签名。4.平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询问被告黄仁春所制作笔录,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上,黄仁春到女朋友陈婉怡所在的大都汇B5栋1单元403号找她,用力敲门陈婉怡也不开门,发了短信后,陈婉怡才开门。进去后,发现陈婉怡和一名男子在房间里,就质问陈婉怡对得这八年来的感情吗,于是双方互相拉扯。那名男子跑后,黄仁春要求陈婉怡把之前所欠的钱还回来。次日10时许,黄仁春又到陈婉怡家找她商量还钱事宜,正好看见她出门,陈婉怡想回避他,黄仁春恼火了用手掐住陈婉怡的脖子。后来,黄仁春随陈婉怡到小区大门。黄仁春的大姐黄春儒赶到,三人回到陈婉怡的家。黄仁春大概算了一下,这八年来,陈婉怡从他那里拿了很多钱,后来黄仁春一口价说要6万元,陈婉怡也没有什么异议,给她签名前她看了借据后才签的,后来黄仁春还让陈婉怡写了一份保证书。5.平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陈婉怡被黄仁春殴打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黄仁春两次殴打陈婉怡,致使陈婉怡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和脑震荡,违法行为成立,对黄仁春处以罚款200元。被告黄仁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黄仁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陈婉怡证据1、2、3、4、5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婉怡的起诉、举证,本院认证情况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10月,原告陈婉怡与被告黄仁春在网络相互认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由于双方两地分居,且双方性格不合,原告陈婉怡于2015年12月决定与被告黄仁春分手。2016年2月12日晚上,有一异性朋友送原告陈婉怡回到其坐落于平果县马头镇大都汇小区B5栋1单元403号房屋,被告黄仁春发现后,强行要求原告陈婉怡开门,指责原告陈婉怡欺骗其感情,并对原告陈婉怡进行殴打,要求原告陈婉怡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次日10时许,原告陈婉怡回家开门时,被被告黄仁春拦着,被告黄仁春又对原告陈婉怡实施殴打。陈婉怡被殴打后,乘电梯到楼下,被告黄仁春尾随而至,原告陈婉怡即电话告知被告黄仁春的胞姐黄春儒。黄春儒赶到后,对被告黄仁春进行劝阻。后被告黄仁春认为原告陈婉怡欺骗其感情,要求原告陈婉怡向其赔偿10万元,原告陈婉怡称没有那么多钱,被告黄仁春即威胁说,至少要赔偿6万元,否则见一次打一次,并扬言要铲平原告陈婉怡的房子。原告陈婉怡害怕后,双方返回家中。在家中,原告陈婉怡向被告黄仁春给付现金2000元,黄春儒执笔书写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陈婉怡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向黄仁春借款6万元。陈婉怡被迫在该借据上签名后,黄春儒又执笔书写两份保证书(一式两份),保证书主要内容为,陈婉怡承诺于2016年2月29日前先还款2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陈婉怡也被迫在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书双方各执一份。同日,原告陈婉怡到平果县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伤情为:1.脑震荡;2.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同日,原告陈婉怡向平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被告黄仁春两次殴打原告陈婉怡,致使原告陈婉怡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和脑震荡,违法行为成立,于2016年2月16日对被告黄仁春处以罚款200元。因原告陈婉怡确实曾向被告黄仁春借款2万元,后将2万元偿还给被告黄仁春。由于原告陈婉怡认为除向被告黄仁春借款2万元外,借据上的余款并未借及,拒绝向被告黄仁春偿还借据上的余款38000元,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陈婉怡与被告黄仁春原系恋爱关系,原告陈婉怡提出分手后,被告黄仁春认为原告陈婉怡欺骗其感情而心存不满,为索取所谓的经济损失,对原告陈婉怡实施殴打、威胁,导致原告陈婉怡身体上受到伤害和心理上产生恐惧和压力。原告陈婉怡脱离被告黄仁春控制后的当日,到医院就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按常理,如果涉案借据出于原告陈婉怡之真实意思,原告陈婉怡不会在出具借据脱离被告黄仁春控制之后选择报警。综上,根据本案的证据以及日常生活经验习惯,本院认定,涉案借据并非原告陈婉怡之真实意思表示,而系原告陈婉怡受被告黄仁春殴打、威胁出具。扣除原告陈婉怡向被告黄仁春的实际借款2万元,原告陈婉怡主张借据上借款余款内容无效,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婉怡于2016年2月13日出具给被告黄仁春借据上借款6万元中的38000元的内容为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仁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乃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