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芦春生与姜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春生,姜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1663号原告:芦春生,男,汉族,1962年10月04日生,住东光县。被告:姜效峰,男,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春生诉被告姜效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现该案依法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孙秀敏审判员 王贵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