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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芦春生与姜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春生,姜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1663号原告:芦春生,男,汉族,1962年10月04日生,住东光县。被告:姜效峰,男,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春生诉被告姜效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现该案依法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孙秀敏审判员 王贵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