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太平与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平,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616号原告:杨太平,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尚家营村银河星辰花园2幢一层商铺2号。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春兰、高月霞,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太平诉被告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太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太平撤回对被告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太平承担。审判员 李兴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梦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