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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振华诉被告田自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华,田自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366号原告梁振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告田自能,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华诉被告田自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振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1元,原告梁振华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超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