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振华诉被告田自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华,田自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366号原告梁振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告田自能,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华诉被告田自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振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1元,原告梁振华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超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