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桂琴与陈宏伟、张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琴,陈宏伟,张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306号原告:李桂琴,女,1958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被告:陈宏伟,男,汉族,公务员,1970年07月07日出生,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被告:张丽杰(系陈宏伟妻子),女,汉族,企业员工,1969年06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琴与被告陈宏伟、张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琴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00元(贰仟壹佰伍拾元),财产保全费2020.00元(贰仟零贰拾元),合计4170.00(肆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陈宏伟、张丽杰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敬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