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申请执行张文香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张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被执行人:张文香,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申请执行张文香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张文香未能按其合公包(望)行罚决字(2016)1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5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5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5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张文香未按如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香在银行账户上存款5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友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严啸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