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阿何诉新亚贵阳南国花锦苹果授权维修中心店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阿何,新亚贵阳南国花锦苹果授权维修中心店,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阿何,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亚贵阳南国花锦苹果授权维修中心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号南国花锦*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全幢。法定代表人:GENEDANIELLEVOFF,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李阿何因与被上诉人新亚贵阳南国花锦苹果授权维修中心店(以下简称苹果新亚店)、被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阿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苹果贸易公司辩称,不接受上诉人李阿何的上诉主张,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苹果新亚店书面辩称,一审法院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苹果新亚店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委托维修服务合同关系也未建立,不应当对上诉人承担责任。李阿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苹果新亚店、苹果贸易公司无偿解锁李阿何被锁MacBook电脑一台,无偿锁定李阿何被盗MacBook电脑一台;2、判令苹果新亚店、苹果贸易公司向李阿何连带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赔礼道歉;3、判令苹果新亚店、苹果贸易公司承担诉讼费及李阿何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734.50元、误工费22,916元。李阿何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自制表格打印件,证明李阿何被迫多次与苹果售后通话,苹果售后电话中找借口拖延、拒绝解锁;2、自制表格、截图打印件,证明iphone手机将短信窃换成彩信,窃取通信费6.50元;3、照片打印件,证明苹果售后拒绝配合公安锁定被盗电脑;4、照片、截图打印件,证明苹果售后找借口不予解锁,实施欺诈;5、截图打印件,证明苹果售后拒绝保修,李阿何被迫自购配件;6、购物凭证复印件,证明李阿何电脑、手机、移动设备的购买来源;7、挂号信及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苹果售后拒绝履行义务;8、服务报告书,证明授权服务商情况;9、三包凭证,证明责任主体情况;10、火车票价网页打印件,证明李阿何因诉讼支出交通费734.50元;11、2011年工资发放明细表格复印件,证明李阿何年收入477,417元,因诉讼误工12天的误工费按此标准计算为22,916元。经一审庭审质证,苹果贸易公司认为李阿何提供的证据1、2、3、4、5、6、10、11均非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7需核实;证据8、9与苹果贸易公司无关,无关联性。一审法院认为,李阿何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事实主张:第一,不能证明其与苹果新亚店或苹果贸易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阿何提供的证据6若为真实,也表明产品出卖方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贵阳XX集团广场店、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等案外人,而非本案的二被告;第二,不能证明MacBook电脑、iphone手机等设备存在产品缺陷。李阿何MacBook电脑被锁系忘记密码所致,iphone手机窃费也无法证明真实存在;第三、不能证明苹果新亚店或苹果贸易公司实施欺诈或者误导,侵害了李阿何的合法权益。李阿何电脑被锁系忘记密码所致,电脑被盗系保管不当造成,后果应当由其自负;第四,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费用真实存在。李阿何主张的赔偿款10,000元未提供任何依据,主张交通费734.50元,无真实票据,只有价格网页打印件,主张误工费22,916元的依据是5年之前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格复印件,法院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阿何对其事实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李阿何主张交通费734.50元、误工费22,916元系一审审理过程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向其开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李阿何拒绝签收,并表示若要增加诉讼费用,将另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予以准许。苹果新亚店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判决:驳回李阿何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李阿何负担。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李阿何在一审中提出的主张,其主要诉求在于无偿解锁其拥有的MacBook电脑一台、无偿锁定其被盗的MacBook电脑。对此原审法院已经分析阐述,电脑被盗系其保管不当所致,电脑被锁系其忘记密码所致,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李阿何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苹果新亚店或苹果贸易公司实施了欺诈或误导而侵害其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苹果贸易公司辩称,苹果电脑设定用户名和密码之目的在于保护个人隐私,且用户名和密码均由用户负责保管;苹果电脑也对用户作出合理提示,如输错密码,可能会锁定电脑;如电脑被锁定,用户仍可持正规购买发票前往授权维修点解锁。本案中,由于李阿何并未提供购买时的正规发票,苹果授权维修点根据其用户隐私政策无法为其提供解锁服务,被上诉人此项抗辩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盗的电脑,被上诉人苹果贸易公司则表示,依照上诉人所述被盗电脑系港版,由于进入大陆的途径问题,被上诉人无法确定能否使用软件锁定,且如果电脑未安装GPS,无法定位。被上诉人此项抗辩亦具有合理性,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确定其被盗电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李阿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李阿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绍奇审 判 员  洪可喜代理审判员  胡起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