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德洪与被执行人王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洪,王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21号申请人:李德洪被执行人:王宗芬申请人李德洪与被执行人王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433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蒙 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