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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德洪与被执行人王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洪,王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21号申请人:李德洪被执行人:王宗芬申请人李德洪与被执行人王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433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蒙 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