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井龙与谭运东、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龙,谭运东,谭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370号原告:王井龙,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胡元伟,邳州市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运东,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谭健,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程,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井龙与谭运东、谭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井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井龙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井龙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人民陪审员 潘修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