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蒲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蒲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96号上诉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圣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蒲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蒲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上诉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宁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