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定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部分案款6000元,并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王彦成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