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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与被告高鹏、秦媛、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高鹏,秦媛,杨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990号原告:苏世兰。原告:刘跃娥。原告:刘跃飞。原告:刘鹏飞。原告:刘宏飞。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娥。原告:刘常娥。被告:高鹏。被告:秦媛。被告:杨欢。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与被告高鹏、秦媛、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退还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梅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