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与被告高鹏、秦媛、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高鹏,秦媛,杨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990号原告:苏世兰。原告:刘跃娥。原告:刘跃飞。原告:刘鹏飞。原告:刘宏飞。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娥。原告:刘常娥。被告:高鹏。被告:秦媛。被告:杨欢。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与被告高鹏、秦媛、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退还原告苏世兰、刘跃娥、刘跃飞、刘鹏飞、刘宏飞、刘常娥。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梅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