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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饶学文,姜笑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绿洲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9783476-4。法定代表人饶学文。被执行人饶学文,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姜笑迷,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区,现住江山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饶学文、姜笑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饶学文、姜笑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以(2016)浙0881执236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绿洲路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绿洲路8号房地产。二、拍卖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绿洲路8号工业用地上冷库房车间(无房产证)、门卫(无房产证)、锅炉房(无房产证)、厕所(无房产证)、办公楼(无房产证)、围墙、水泥硬化路面及绿化等建筑设施(详见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的残值。三、拍卖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刘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