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邝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邝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174号原告: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2楼。法定代表人:梁兴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如道,该公司法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亮,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邝季兰,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邝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计2672元,财产保全费1868元,合计4540元,由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