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刑更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戈峥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戈峥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更122号罪犯戈峥华,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汉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戈峥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同时判令被告人戈峥华违法所得256163.28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报请,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安中刑执字第001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戈峥华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12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福安、代理检察员胡祥刚,执行机关代表刘亚娥、张曦月,罪犯李元勋等参加了庭审,本院邀请安康市人大代表和安康市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戈峥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8个,报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戈峥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4月7日公示期间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表及罪犯狱内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戈峥华减刑七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戈峥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结合狱内消费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戈峥华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2日止,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56163.28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