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力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261号原告:王力,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里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寅审 判 员 傅敏人民陪审员 胡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