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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力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261号原告:王力,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里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寅审 判 员  傅敏人民陪审员  胡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