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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与张晓博、马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晓博,马紫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367号原告XX,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张晓博,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马紫阳,男,成年,汉族,住赞皇县。原告XX诉被告张晓博、马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后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余欠5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XX。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远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