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家阔苏永侠与李涤非魏亚龙韩永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阔,苏永侠,李涤非,魏亚龙,韩永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2民初268号原告:陈家阔,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苏永侠,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仁,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李涤非,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魏亚龙,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韩永龙,男,回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原告陈家阔、苏永侠与被告李涤非、魏亚龙、韩永龙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陈家阔、苏永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阔、苏永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冯疆桦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刘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