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1866方得来与倪启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得来,倪启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866号原告:方得来,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倪启振,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方得来诉被告倪启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方得来以与被告倪启振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得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得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得来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