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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傅新生、姜洪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新生,姜洪涛,姜虎,高泮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傅新生,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姜洪涛,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姜虎,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高泮良,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新生与被执行人姜洪涛,姜虎,高泮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傅新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04元,由被执行人姜洪涛,姜虎,高泮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石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