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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字第8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开华与陈立华、陈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华,陈立华,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字第8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华,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59岁,汉族号码320823195704157010,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陈立华,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55岁,汉族号码32082319610126687X,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陈飞,男,1985年6月9日出生,31岁,汉族号码32132219850609681X,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开华与被执行人陈立华、陈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226.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孟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