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磊、葛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磊,葛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男,汉族,1981年4月1日生,初中文化,美发师,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磊,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发型师,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艾年,女,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洛河街道*组**号,绿色空间理发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川,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汉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与于艾年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刘磊、葛磊因与被上诉人于艾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磊、葛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并同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磊、葛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葛磊、刘磊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葛磊、刘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刘磊、葛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磊、葛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张 晨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志琴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