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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海安县新苏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许小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小峰,原告海安县新苏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小峰,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海安县新苏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傅世德,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许小峰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县新苏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小峰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小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谷昔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