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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淑东、孟令金等与董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东,孟令金,董宝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571号原告:孟淑东,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孟令金,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宝军,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孟淑东、孟令金诉被告董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淑东、孟令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淑东、孟令金负担。审判员 肖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毕双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