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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甲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2009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吴某甲,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甲银行存款1451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