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黄福刚与史太平、兴仁县佳顺煤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23执恢30号被拘留人:史太平,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本院在执行黄福刚申请执行史太平、兴仁县佳顺煤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福刚与被执行人史太平、兴仁县佳顺煤矿于2016年1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协议履行,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史太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