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任伟娜与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娜,张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1449号原告:任伟娜,女,出生于1980年9月5日,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荆福军,男,出生于1980年4月1日,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海涛,男,出生于1987年8月27日,汉族,住新密市。原告任伟娜诉被告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伟娜的委托代理人荆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62000元,自信用卡还款日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多次借用信用卡,共计刷卡62000元,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为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及信用卡,被告仅将信用卡寄回,对该笔借款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7月份,被告借用原告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并于2015年9月2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收到任伟娜信用卡额度陆万贰仟元正,¥:62000元”。后被告继续持有并使用原告信用卡至2017年1月份,并于2017年1月21日将该信用卡邮寄返还给原告,但被告截止2017年1月份刷卡欠款61909.85元没有偿还,无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对被告刷卡欠款进行了还款。后被告没有将此款偿还原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海涛欠原告款61909.85元,现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信用卡刷卡记录、对帐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海涛应予偿还。原告主张的欠款62000元,对于超出被告刷卡欠款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对欠款利率没有约定,且原告将其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涛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任伟娜偿还欠款本金61909.85元;二、驳回原告任伟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被告张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