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995号原告:张某,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潘某,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 俊书 记 员 房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