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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995号原告:张某,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潘某,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 俊书 记 员 房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