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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充县三鑫酒业与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三鑫酒业,文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173号原告:西充县三鑫酒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莲湖南巷*****号。经营者:杨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文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西充县三鑫酒业诉被告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170元并从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县三鑫酒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西充县三鑫酒业经营者杨某负担。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