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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晏存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晏存雄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1号罪犯晏存雄,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四川省名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存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同案犯上诉。同案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121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十个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7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晏存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存雄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晏存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存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8年6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代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