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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付银与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蒙绪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蒙XX,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民初1883号 原告:王XX,男,汉族,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蒙XX,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解放路。 被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二路汽车总站。 负责人:王兆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昌达山水天域六区1号。 负责人:张向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银诉被告蒙绪明、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银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付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缴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王付银负担275元。 审判员吴坤泰 gi4wquclijss5iulne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赵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