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米红军诉被告刘光荣、王湘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红军,刘光荣,王湘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811号原告:米红军,男,生于1974年4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光荣,男,生于1965年7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湘蓉,女,生于1977年5月1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米红军诉被告刘光荣、王湘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米红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米红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