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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米红军诉被告刘光荣、王湘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红军,刘光荣,王湘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811号原告:米红军,男,生于1974年4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光荣,男,生于1965年7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湘蓉,女,生于1977年5月1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米红军诉被告刘光荣、王湘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米红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米红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