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付秋立犯盗窃罪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1771号关于被执行人付秋立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冀010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付秋立未按生效判决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秋立名下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瑞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