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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付秋立犯盗窃罪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1771号关于被执行人付秋立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冀010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付秋立未按生效判决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秋立名下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瑞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