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铜川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出 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铜川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出租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出租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负责人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郭某某、铜川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出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在农行内蒙古巴彦淖尔新华街新东支行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措施,现需要划拨该存款中的47200元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47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