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华,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484号原告:罗文华,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富,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183,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大渡口街商业路12号。负责人:王梅,总经理,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华,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164879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罗文华与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罗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罗文华负担。审判员 杨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