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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华,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484号原告:罗文华,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富,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183,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大渡口街商业路12号。负责人:王梅,总经理,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华,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164879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罗文华与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罗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罗文华负担。审判员  杨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