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大婶食品厂与户永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大婶食品厂,户永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365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大婶食品厂,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营者:姚东辉,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永升,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大婶食品厂与被告户永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大婶食品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大婶食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大婶食品厂撤回对被告户永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向原告退还5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25元、邮件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刘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