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8-26、345-38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仁国与大连道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仁国,大连宏信达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8-26、345-386、467号申请执行人林仁国等(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被执行人:大连宏信达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32-3号1-2层。法定代表人:邓超,总经理。(2016)辽0291民初1546号等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李中良等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张 泉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