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庆大与吕广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大,吕广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307号原告:郭庆大,女,1973年4月12日,汉族,初中,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刘风起,(系原告丈夫)男,1975年1月29日,汉族,初中,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吕广仙,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住黄骅市,公民身份证号:原告郭庆大与被告吕广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庆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郭庆大承担。审判员  田冀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