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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永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0440号原告:朱永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郭明。原告朱永强诉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朱永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洵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