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松茂、亓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松茂,亓云波,张淑华,亓兆刚,王伟,吴修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343号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怀孔,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培,该单位职工。被告:王松茂,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亓云波,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莱芜莱城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淑华,女,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亓兆刚,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伟,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吴修红,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松茂、亓云波、张淑华、亓兆刚、王伟、吴修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03元,由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胜祥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人民陪审员 魏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