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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1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与周布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周布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2号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住址西藏那曲地区辽宁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赤列格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周布拉,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与被告周布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西藏那曲地区综合市场负担。审判长 普布次仁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敖 婷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