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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印捷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印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保8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负责人:冯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萍乡市印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上柳源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67244532-8。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萍乡市印捷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萍乡市印捷包装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启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榜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