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郑伟、胡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胡长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235号申请人:郑伟,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胡长胜,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郑伟与被告胡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长胜银行存款9332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伟以其名下的财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长胜银行存款9332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郑伟以其名下的财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伟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