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玉保与祝金相松江镇大旺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保,祝金相,安图县松江镇大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85号原告:张玉保(曾用名:张玉宝),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首岑,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春艳,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金相,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图县松江镇大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褚青刚,该村村民委会主任。���托代理人:冷传正,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旺村会计,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保诉被告祝金相,第三人松江镇大旺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保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保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保负担。审 判 长 高万斌审 判 员 乔祥林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员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