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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怀金与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怀金,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930号原告原怀金,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梅,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原告原怀金诉被告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怀金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怀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怀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本院减半收取287元,由原怀金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梦迪 微信公众号“”